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低排放标准的汽车起重机停售期限获延迟

时间:2005-04-26 00:00:00 点击量:

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2003]114号文规定:至2004年8月31日,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排放标准为欧I的汽车起重机。为此,汽车起重机各生产企业在6月初都停止了欧I标准产品的生产,积极安排产品从欧I标准向欧II标准过渡。但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近几月销量明显下滑,原计划生产的欧I标准产品,库存积压较多。因此在8月31号前完成销售困难很大,这样势必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情况,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向国家环保局递交了“关于汽车起重机产品执行欧II排放标准的有关情况的请示报告”,恳请国家环保总局对汽车起重机行业销售欧I型标准的产品给予政策优惠,适当延长过渡时间,允许销售到2004年底。 

  2004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环[2004]300号“关于实施重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规定"2004年9月1日前,已制造的经环保车型核准达到GBl7691第一阶段排放生产一致性限值的车辆,其销售和注册登记可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