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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时间:2009-01-14 00:00:00 点击量: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率,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我省确定享受相关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得擅自降低。



  统筹地区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要按照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09年享受待遇人数(按照接转2008年领取待遇人数+2008年末参保人数×4.6%的登记失业率)进行测算,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其他统筹地区下调30%。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



  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度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各地可探索基金适当补贴、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把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尽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需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困难企业规模裁员的,可以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记者 赵小菊 通讯员 赵永德)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