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0 00:00:00 点击量: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关键年,做好全年的节能降耗工作,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降耗任务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坚持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节能降耗与确保经济较快增长、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相结合,以贯彻《节约能源法》、《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为主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 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市万元GDP能耗比上年降低5.5%以上,力争下降6%;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降低6.34%以上, 力争下降7%;万元GDP电耗比上年下降1.91%,力争下降2.5%;万元GDP取水比上年降低3%以上,力争下降4%;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比上年降低9.0%以上, 力争下降9.5%;百户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量(比2005年)121.96万吨标准煤。 三、主要工作 (一)调整和优化结构,控制能源资源消耗过快增长。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90号)的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二是按照省、市长签订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09年重点是完成列入淘汰计划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淘汰任务,积极推进黄台电厂“上大压小”工作。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三是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突出发展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和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新兴服务业。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比上年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四是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全市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30%以上, 新建多层及以下民用建筑全部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使用,推广应用太阳能20万平方米以上。 (二)加快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节能降耗的科技水平。一是要加快节能降耗技术研发。各级政府、各企业要制定年度资源节约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加大对节能降耗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一批节能降耗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降耗关键和共性技术。政府安排的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本级财政收入比重要保证比上年增长。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研发一批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二是加快节能降耗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降耗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快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钢铁、水泥、电力、焦炭、化工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努力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抓好一批重大节能项目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出台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四是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三)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节能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双目标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发展实际和前三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研究确定2009年的节能目标,并按照层层分解节能责任目标“横到边纵到底”的要求,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二是继续加强节能降耗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指标公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三是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四是强化重点企业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抓好全市百户重点耗能企业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认真落实《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继续有步骤地对重点用能企业安排能源审计。开展节能对标活动,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一批节能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五是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差别发电量计划管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监督,鼓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 (四)认真贯彻节能法,依法推进节能降耗。严格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开曝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责令关闭。加强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检查,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法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加强对能耗限额标准的检查,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经济政策。一是坚决实行差别电价和超耗能加价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超耗能加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超耗能加价实施力度。要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二是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三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四是完善促进节能降耗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淘汰落后的高能耗设备,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五是贯彻和完善鼓励节能降耗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六)突出工作重点,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资源节约。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是实施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加快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组织实施低能耗、节能建筑示范工程,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重点发展LED半导体照明产业,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节能灯的推广工作,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工业领域,以100户重点用能企业和冶金、电力、化工、石化、建材等五个行业为重点,分析行业特点,实施分类指导,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对现有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改造,提升我市重点工业行业节能降耗水平。建筑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新建建筑按规定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立并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重点是对政府机构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用热计量收费。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用电限额制度。交通领域,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善公交节能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对符合补贴标准的老旧报废汽车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实行强制报废,按规定进行回收拆解。积极推广车用乙醇汽油。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通过政府带头节能,推动第三产业节约资源和全社会共同参与。 (七)推进全社会节能行动。节能降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认真履行职责,节能主管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节能减排企业行动、节能减排学校行动、节能减排军营行动、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节能减排科技行动、节能减排科普行动、节能减排媒体行动等9个专题行动,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形成关心支持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节能降耗日常管理队伍建设,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继续抓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岗位和节能降耗专家两个队伍建设,为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技术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按照《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济发[2008]4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对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或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好,为全市节能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单位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开展以送法规、技术、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节能三送”活动,认真总结企业、部门在节能、节水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资源节约。对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能源统计、能源审计等节能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重点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