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04 00:00:00 点击量:
一是对新注册的、在该区办理税务登记并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建设或者购买经营用房单幢建筑面积500-3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财政扶持;租赁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500-3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财政扶持;建设、购买、租赁用房单幢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政府35号文件相关政策办理。 二是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财政给予专项奖励。 三是对积极协助该区招商引资工作并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引荐者,财政给予一定工作经费。 四是对新入驻该区或已在该区经营的、对区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